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进行水文地质勘探,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探许可证,并到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探结束后,除须留作长期监测和科学实验的钻孔外,其他钻孔应限期封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泉域内地质勘探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