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根据泉域水资源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状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泉域内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限制,并可采取并网合用、封闭停用等措施。凡因新建取水工程或重新分配水量对原取水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新取水户或受益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