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对严重破坏岩溶地下水系统、危及岩溶地下水续存的采矿活动,根据影响程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采、停采或封闭矿井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