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该泉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泉域水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方可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