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在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泉域范围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