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水质现状、功能要求及保护目标等。

中水,是指废水、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退水,是指各种污水、雨水和废水等向江河、湖库、渠道等水体排放的行为。

止水,是指为了确保地下水分层开采,所采取的防止各种不同类型地下水之间混合开采、串通开采的成井技术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