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依法对开发利用单位的年度取水计划予以限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