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