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表水资源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域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