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部门对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绿化以及城镇公共设施,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