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推行殡葬改革。县城区内居民办理丧事应当在殡仪馆进行,死者遗体应当在8小时内移送到殡仪馆停放。

骨灰、遗体应当葬入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禁止乱埋、乱葬。县城规划区内原有的坟墓应当按规划逐年迁到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加强殡仪馆和公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