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推行殡葬改革。县城区内居民办理丧事应当在殡仪馆进行,死者遗体应当在8小时内移送到殡仪馆停放。骨灰、遗体应当葬入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禁止乱埋、乱葬。县城规划区内原有的坟墓应当按规划逐年迁到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加强殡仪馆和公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