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人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所在地、居民住宅及其他公共场所,以酗酒滋事、高声喧哗等行为影响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