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耕地开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垦耕地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