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耕地开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耕地,也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垦耕地或者补缴耕地开垦费;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