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二条有效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被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