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被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