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条有效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低限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