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