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