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