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

(三)有关经营的场地、自有资金、设施、设备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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