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