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