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