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