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第三十条已修改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