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投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