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