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