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做好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