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