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