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科研开发工作。重大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省财政应当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