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证书,取消资格;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骗取的优惠税(费)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