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未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