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再生利用第十五条有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