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林业、科技等部门,组织对农林水产废弃物、河(渠)道泥沙等进行综合利用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