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下列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为:
(一)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郑集河滩地及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二)丁万河滩地、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十米。
(三)黄河故道:
1.丰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十米;
2.铜山县、睢宁县段迎、背水坡堤脚外各三十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
3.市区段京沪铁路以东、三环东路以西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四)奎河:
1.云龙湖水库大坝至袁桥闸段河口线以外十米;
2.袁桥闸至十里铺闸段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十米。
(五)荆马河、徐运新河、三八河、闸河、玉带河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十米。
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