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的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堤坝管理机构对堤坝实施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