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对堤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予以确权。

在堤坝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堤坝安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