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自治旗依法实行流动人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制度。自治旗公安机关负责《暂住证》的发验、暂住户口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