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违反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