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计生部门予以处罚:(一)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责令其交验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