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暂住人口建造自住房屋,在城镇须经居住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在农村须经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