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