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三)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四)取水许可申请与预申请取水内容不符的。

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