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