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所长负责制,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成果转让、经费使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等自主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