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所长负责制,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成果转让、经费使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等自主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