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创新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