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或者购买指定商品。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