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环境保护、交通发展、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专业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并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