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旅游发展规划、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营和旅游监督管理以及旅游者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