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有关会议、博览交易、经贸洽谈、科技交流、民间文化交流、体育赛事等活动,向国内外推介本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提高产品知名度,创建旅游品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